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管理,提升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教育教学改革和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全面提高我校人才培养水平,按照学校科研强校名师立校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教师在教学工作中所取得的优秀成果根据不同层次、性质和类别,经审核认定后进行奖励,或经教学工作委员会评选出优秀成果予以奖励。
第三条 学校对教职工在科研工作中所取得的优秀科研成果根据不同层次、性质和类别,经审核认定后进行奖励,或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选出优秀科研成果予以奖励。
第二章 教学工作奖励办法
第四条 凡我校教师独立完成或我校教师为第一负责人的团体项目,且署名单位为“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优秀成果,按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五条 奖励的类别、性质、层次和标准。
1、课程类:精品课、优秀课、示范课等。
2、教材类:精品教材、优秀教材、优秀课件等。
3、专业建设类:品牌专业、试点专业等。
4、实验室建设类:标准实验室、示范实验室等。
5、教师类: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专业带头人、青年骨干教师、教学新秀等。
6、教师团体类:优秀教学团队等。
各奖项标准如下:
类别 |
奖项级别和奖励金额(元)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课程类 |
20000 |
3000 |
1000 |
教材类 |
20000 |
3000 |
1000 |
专业建设类 |
50000 |
5000 |
2000 |
实验室建设类 |
20000 |
3000 |
1000 |
教师类 |
10000 |
3000 |
1000 |
教师团体类 |
20000 |
3000 |
1000 |
说明:[1]国家级、省级、市级是指教育行政部门主持评定的奖项。由教育行政部门下属机构主持评定的奖项,按降一等级标准奖励。[2]教师类奖项中的“教学名师”奖属综合奖,按此标准奖励;教师类奖项中的其它奖项属单项奖,按降一等级标准奖励。[3]校级各类奖项的奖励标准按评选方案规定执行,最高额度不超过市级同类奖励标准。
第六条 实践教学与竞赛奖励
在实践教学中教师个人参加各种比赛获奖或指导学生参加比赛获奖,学校给予奖励。
实践教学与竞赛奖奖励分为:个人比赛获奖、指导学生比赛获奖、组织奖。
实践教学竞奖赛各奖项奖励标准如下表:
类别 |
级别 |
奖项级别和奖励金额(元)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个人比赛 获奖 |
一等奖 |
5000 |
2000 |
1000 |
二等奖 |
3000 |
1500 |
500 |
三等奖 |
1000 |
500 |
100 |
指导学生 比赛获奖 |
一等奖 |
4000 |
1500 |
800 |
二等奖 |
2000 |
800 |
400 |
三等奖 |
800 |
400 |
100 |
组织奖 |
|
3000 |
1500 |
500 |
说明:[1]国家级、省级、市级是指相应的政府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政府行政部门下属机构组织的竞赛,按降一等级标准奖励。[2]在一次比赛中,一个教师指导多名学生获多项奖励,只对其中最高奖项进行奖励,其它奖项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校级以上(不含校级)各种奖项须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后给予奖励,每学期集中认定一次,期末前进行奖励。
第八条 校级的各种奖励,根据学校教学工作情况需要进行评选,按照评选办法进行奖励。
第九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各类教学成果奖励的评审、认定和仲裁机构。学校教务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科研工作奖励办法
第十条 凡我校人员独立完成或我校人员为第一负责人,且署名单位为“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科研成果、教研成果、论文、著作、创造发明等,按本办法予以直接奖励或经评审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暂设立下列奖项:科研成果奖、科研课题奖、优秀论文奖、学术著作奖、科研活动优秀个人及组织奖。
第十二条 科研成果奖
1、获得各级政府组织、科技行政部门授予的奖励,按奖项的不同级别和类别,经审核认定后予以直接奖励。
奖励标准如下表:
自然科学类奖励 |
社会科学类奖励 |
获奖类别 |
获奖等级 |
奖励金额(元) |
获奖类别 |
获奖等级 |
奖励金额(元) |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
一等奖 |
50000 |
国家社会科学奖 |
一等奖 |
30000 |
二等奖 |
30000 |
二等奖 |
10000 |
三等奖 |
10000 |
三等奖 |
8000 |
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 |
一等奖 |
8000 |
省部级社会科学奖。 |
一等奖 |
5000 |
二等奖 |
5000 |
二等奖 |
3000 |
三等奖 |
2000 |
三等奖 |
1000 |
市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 |
一等奖 |
2500 |
市级社会科学奖 |
一等奖 |
1000 |
二等奖 |
1000 |
二等奖 |
500 |
三等奖 |
500 |
三等奖 |
300 |
说明:[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科研、教研奖励(优秀教学成果奖等),学校在审核认定后,按科研成果奖中社会科学类奖励的标准予以直接奖励。[2]其他部门、组织、团体等授予的奖励,按我校科研工作量化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不另行奖励。
2、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经评审给予奖励,获奖项目每项最高奖励1000元。
第十三条 科研课题奖
我校人员承担的市级以上纵向课题和与企事业单位合作的横向课题,在该项目通过结题验收、获得成果证书后,经审核认定后予以直接奖励该课题组。
奖励标准如下表:
类别 |
级别 |
资助项目奖励标准(元) |
自筹项目奖励标准(元) |
纵向课题 |
国家级 |
3000 |
1500 |
省部级 |
1500 |
800 |
市级 |
800 |
500 |
横向课题 |
1500(有资助经费拨付我校账户) |
第十四条 优秀论文奖
1、在下列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经审核认定后,按下表奖励标准予以直接奖励:
类别 |
发表级别 |
参与程度 |
奖励金额(元) |
收录论文 |
国际权威科学检索收录 |
收录全文/摘要/标题 |
5000/3000/1000 |
国内权威科学检索收录 |
收录全文/摘要/标题 |
1500/1000/500 |
发表论文 |
国家级权威学术刊物 |
第一作者 |
1000 |
一般国家级学术刊物 |
第一作者 |
500 |
说明: 获得国家专利的技术发明,经审核认定后,参考上述国家级权威学术刊物论文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2、在国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参照国家级权威学术刊物或一般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论文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3、在其它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按评奖程序和要求评选学校优秀论文奖,获奖论文每篇最高奖励500元。
4、在国家级文学、艺术类期刊和国外同类期刊上公开发表的文学、音乐、美术、书法作品,按在其它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对待,以相同的评奖程序和标准予以评奖。
第十五条 学术著作奖
1、我校在职人员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教材、教学参考书、科普著作、工具书等著作,经审核认定后予以直接奖励。
奖励标准如下表:
著作种类 |
出版级别 |
奖励金额(元) |
学术专著 |
国家级出版社 |
5000—3000 |
其他出版社 |
3000—1000 |
其他著作 |
国家级出版社 |
3000—2000 |
其他出版社出版 |
2000—1000 |
说明:[1]经出版社约稿出版、新华书店统一发行的著作,可按奖励金额限度内的较高额度进行奖励;凡以其他方式出版、销售的著作,均按奖励金额限度内的较低额度进行奖励。[2]同一书名、同一书号的系列丛书或套书,视为一部著作。同一著作,只奖励初版发行本,以后再版发行不予奖励。[3]凡申报奖励的著作必须同时出具出版社的出版发行文件,并在国家新闻出版信息网上可以查询。
2、我校人员正式出版的文学、音乐、美术、书法作品专集(辑)等,经审核认定后,参照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其他著作类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科研活动优秀个人及组织奖
1、获得政府人事、科技、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科技工作优秀个人、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学校在审核认定后,按科研成果奖中相应类别社会科学类奖励的最高等级标准予以直接奖励。
2、其他在学校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在学校每年年终评先选优工作中,评选科研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单项奖,按与行政先进相同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各类科研成果奖励工作的评审、认定和仲裁机构。学校科技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凡经审核认定后予以直接奖励的各项成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认定和奖励工作。其他评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或优秀论文奖等科研成果,学校暂定每二年集中进行一次评奖活动。
第十九条 科研成果奖励工作的程序和要求,执行学校当时具体实施方案。经个人或负责人申报,科技处进行资格审查和汇总分类,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进行评选。评选结果由学术委员会领导小组最终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同一科研成果只能申报一个奖项的一个奖励类别,不重复申报。我校已经给予奖励的成果,再获得更高层次的科研奖励、或论文被国内外权威科学检索收录,可在下届学校科研成果认定评奖时,按相应的标准认定评审并补差奖励金额。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级以上的教学获奖项目,在获奖的同时有上级资金拨付我校,明确规定是奖励资金的,直接奖励给获奖个人或项目组;明确规定是用于研究或项目建设的经费,不得挪为它用,其管理执行我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同时适合于教学和科研两方面奖励的成果,只能按其中一方面进行申报和奖励,奖励标准可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职在岗的教职员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另行研究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之教学工作奖励办法从2008年9月1日起执行,科研工作奖励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和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