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创新实践,追求卓越,根据国家《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及《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学校开展创新实践活动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类别和学分核定标准
第二条 学校将创新创业学分列入至公共选修课中,学生参加创新、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创新创业学分之中。
第一节 学术技术成果奖
第三条 学习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光盘版或Web版收录者,获8学分;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中文核心期刊正版发表与所学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者,获6学分;在一般正式刊物发表与所学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者,获4学分。
第四条 学习期间以第一持有者身份申请获得发明专利者,获8学分;以第二、三、四持有者身份申请获得发明专利者,分别获6、5、4。以第一持有者身份申请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者,获6学分;以第二、三、四持有者身份申请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者,分别记为4、3、2学分。以第一持有者身份申请获得软件著作版权者,获4学分;以第二、三、四持有者身份申请获得发明专利者,分别获3、2、1。
第五条 学习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专著或文学作品者,获8学分;出版译著者,获6学分。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其他正规出版社出版专著或文学作品者,获6学分;出版译著或其他作品者,获4学分。
第二节 科技竞赛类
第六条 学习期间代表学校在国家级教育行政部门发文主办的竞赛中获得特等奖或一等奖者,获8学分;获得二等奖者,获6学分;获得三等奖者,获4学分。
第七条 学习期间代表学校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文主办的竞赛中获得特等奖或一等奖者,获6学分;获得二等奖者,获4学分;获得三等奖者,获2学分。组队参赛者,所有队员同等对待。
由国家级行业主管部门、系统或学(协)会、职教集团等发文主办的竞赛等同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文主办的竞赛。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系统或学(协)会、职教集团等发文主办的竞赛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文主办的竞赛降一等级,即一、二、三等奖分别获4、2、1学分。
学生代表学校参加市级竞赛和学校组织的竞赛获一等奖者,获2学分;二等奖者,获1学分;三等奖者,获0.5学分。
第三节 艺术、体育竞赛类
第八条非专业学生学习期间代表学校参加全国或国际艺术类竞赛获得一等奖者,获8学分;二等奖者,获6学分;三等奖者,获4学分。
非专业学生学习期间代表学校参加省级艺术类竞赛获得一等奖者,获6学分;二等奖者,获4学分;三等奖者,获2学分。
第九条非专业学生学习期间代表学校参加全国或国际体育竞赛破纪录者,获8学分;获得第一名者,获7学分;获得第二名者,获6学分;获得第三名者,获4学分。
非专业学生学习期间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体育竞赛破纪录者,获7学分;获得第一名者,获6学分;获得第二名者,获4学分;获得第三名者,获2学分。
第四节 创业类
第十条 学习期间在校外创业实践,具有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提供财务、税收等相关证明,持续营业半年及以上,法人获8学分,成员获6学分。
第十一条 学习期间在校外企业获得地方创业基金、风险投资或进入地方创业基地,法人获8学分,成员获6学分。
第十二条 学习期间在校外具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半年及以上,提供相关证明,负责人获8学分。
第十三条 学习期间在学校创新创业基地的创新项目,入住半年及以上,经学校就业处(校企合作处)审核,教务处审定后,负责人获4学分,成员获2学分。
第十四条 学习期间在网络上创业实践,开办网上商店半年以上,获得三钻或相应等级,获4学分;网上商店获1—2钻或相应等级,获2学分。
第十五条 学习期间获得国家、省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结题,由学生提供结题证书,经学校就业处(校企合作处)审核,教务处审定后,负责人获6学分,成员根据排序获4、2、1学分。
第五节 其他
第十六条 以上各项未涵盖的竞赛、比赛获奖以及其他类型的学术成果的创新成绩,由本人申请,教务处组织论证核定。
第十七条 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的奖励,以最高等级的获奖核算创新成绩,不重复计算;不同项目的创新成绩单独申请,累加计算。
第三章 创新创业学分成绩的给定及互换
第十八条 创新课程的学分可以与公共选修课或专业选修课互换。即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可以用创新创业学分代替,创新创业学分的获得也可用多选一门公共选修课或专业选修课程代替。
第十九条 互换后成绩的给定
学生代表参加职业技能竞赛的,按照《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规定》中的规定执行;学生代表学校参加以上类别的成果或其他竞赛按照《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创新创业成绩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参加市级及学校各类竞赛获奖者,学分互换时,成绩的给定为,一等奖为80分,二等奖为75分,三等奖为70分。
第二十条 若申请相关课程学分互换,则不再计入创新创业学分之中。
第四章 创新创业学分的申请、核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每年4月15日至4月25日期间填写《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创新创业学分或成绩申请、核定表》,并以班级为单位汇总后交到学院,学院初审合格后交到教务处。
第二十二条 “一事一申请”,一张申请表只填一个项目,一人多个项目申请事,一个项目填一张申请;集体项目各成员独立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申请创新学分的成果如在《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创新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中,由教务处核定、登记记载并存档。
第二十四条 申请创新学分的成果如不在《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中,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审批或认定之后登记记载并存档。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伪造、编造成果证据的,以考试作弊论处。
第二十六条 每年的5月25日前,学校教务处公布当年学生的创新创业申请与核定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创新创业学分或成绩申请、核定表
姓名 |
|
学院 |
|
专业 |
|
学号 |
|
申请项目 |
|
成果名称 |
|
依据与分数(学分) |
|
成果证据(扫描粘贴或另附) |
学院审核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学校审核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成绩登记 |
登记人: 年 月 日 |
|
|
|
|
|
|
|
|
|
填表说明: (1)“申请项目”栏中,填写“成绩互认”或“创新创业学分”;(2)如在“申请项目”栏中,填写“成绩互认”则“依据与分数”栏中填写《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创新成绩管理办法(试行)》所列条目和所对应的分数,中间以分号分隔,例如(二)-1-(2);90分。如在“申请项目”栏中,填写“创新创业学分”则“依据与分数”栏中填写《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所列条目和所对应的学分,中间以分号分隔,例如(三);6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