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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讨论稿)

作者:时间:2020-09-11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有利于在教学中引进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学生的特长和实施个性化教育,更好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本校实行学年学分制。

第二条  学年学分制是以学年为时间单位,以必修课制和选课制相结合为基础,以学分计算学习量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学生可根据学校制定的专业教学计划,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相对自主地安排自己的学习。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专业学生。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四条  课程体系由通识教育课程、专业基础课程、职业岗位技能课程、实训与顶岗实习等组成。

第五条  课程性质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大类。必修课程是指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技能训练环节,包括公共必修课程(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军训)、专业必修课程(包括专业基础课程、职业岗位技能课程)等。选修课程是指教学计划规定可以选读的课程(环节),包括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

1.必修课中的公共必修课程(毕业实习)由教务处统一设置;专业必修课程等由二级学院区别不同专业设置。

2.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统一设置;专业选修课由二级学院按照专业人才培养要求进行设置。

第六条  体育课第一、二学期为体育素质教育课,第三学期为选项课。第一至第三学期均为必修课。

第三章  学分计算

第七条  学分数以课程为单位计算。课程的学分数按该课程所需的教学课时数及课程性质确定,并在教学计划中明确。学分最小单位为0.5个学分。各类课程学分计算方法如下:

1.课程学分一般每16-18学时计1学分;

2.集中(占用整周教学时间,且单独记载成绩)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每天记6学时,每周30学时,计2学分;

3、军训、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含顶岗实习)和社会调查等实践教学环节每周计1学分;(军训2周;高职类学生毕业设计(论文)4周,师范类学生毕业设计(论文)2周;高职高专学生毕业实习32周,师范类学生毕业实习16周。)                                                                                                                                                                                                                                                                                                                                                                                                            

4、如果一门课程需要在两个学期以上完成,则每学期分别将该课程作为一门独立课程进行成绩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取得相应学分。形势与政策、军事理论教育、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等分学期授课的课程,按照要求分别考核,统一评定成绩,取得相应学分。

第四章  修业年限

第八条 学校实行以基本修业年限为基础的弹性修业年限制度。

1、三年制高职高专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允许学生在2至5年内完成学业。

2、五年制高职高专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5年,允许学生在4至7年内完成学业。

第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应征入伍等)的时间不计算在弹性修业年限内,休学的时间计算在弹性修业年限内

第十条  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学生,修业年限可放宽至基本修业年限的两倍。

第十一条  学生提前修完课堂教学学分,可以提前在教师指导下自谋实习岗位,提前进行毕业设计。修完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学分,可以提前一年毕业,但须在学期前申请,报学校领导批准。对于在规定的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延长期限见第八条之规定)。

第五章  课程修读

第十二条 实行缴费注册选课制度。学生在缴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后,才能取得选课和课程修读资格。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照学校制订的专业教学计划修读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自主选择修读。学生修读课程的学分(含必修课和选修课),原则上每学期不应低于25学分(最后一学期除外)。前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5以上者可以多修,但一般不应超过30学分。

第十四条  公共必修课程严格按教学计划规定开课,是学生的必选课程,学生可以选择授课教师、授课时间等;专业必修课程原则上按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开课,学生在所在班级中听课学习。选修课程由教务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选课,选课学生名单及编班确定后,学生不得任意退选或改选,无故不听课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应在学生入学时将专业教学计划向学生公布。每学期第十二周由教务处、二级学院向学生公布下一学期公共必修课程、选修课和体育选项课开课计划,并组织学生进行网上选课。

选修学生不足30人的选修课程,不设班开课。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按《学籍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申请课程免听、免修、面试。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或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具体见《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八条  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须重修。公共选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再进行补考,未满足学分要求的,可申请课程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已满足学分要求的,也可放弃,不影响毕业。

第十九条 所有学分课程考核采用学分绩点制。考核合格,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和相应的绩点;考核不合格,按规定进行补考或重修。补考或重修合格,则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但不计绩点。

1.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

百分制成绩

90-100

80-89

70-79

60-69

<60

五级制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0

2.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即等于该门课程的绩点数乘以该门课程的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可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可按学期或学年进行结算,作为综合考评、免听、奖励学生的重要依据。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为:  

∑所学课程(环节)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

                       ∑所学课程(环节)的学分

第二十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及学分,均应填写在学生成绩登记册中,在学业年限内有效。

1、若学校与其他院校签有学分互认协议,则学生在其他院校修读的学分按协议的有关规定予以记载。

2、学生的学分认定须提供修读学分学校教务部门的成绩登记表,由教务处组织系(部)专家审核,经学校批准,对已取得的全部学分或部分学分予以记载。

3、转学(转入)、转专业、联合培养、出国学习、参加自学考试等学生的学分认定参照本条第2款执行。

4、本校各院之间同一层次不同专业之间的相同或相似课程,在学分数、教学要求等方面基本相同者,互相承认学分。

第七章  缓考、旷考、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一条  因故无法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可申请缓考。学生需在考试前一周提交缓考申请,经学院院长批准,教务处备案,随下学期补考统一进行。缓考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按照课程考核实际分数记载成绩,缓考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不予补考,需重修该课程。

第二十一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或者申请缓考未获批准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皆视为旷考。旷考不予补考,需重修该课程。

第二十二条  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学校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在80分以上记80分,79分以下按实际分数记载,补考成绩不合格需重修该课程;公共选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再进行补考,未满足学分要求的,可申请课程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已满足学分要求的,也可放弃,不影响毕业;

第二十三条  考试作弊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直接进入重修;

第二十四条  无故旷课以及因病事假累计缺勤达到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和补考,直接进入重修。

第二十五条  课程重修

1、重修形式可分为随班听课、单独开班和自学三种。具体课程重修形式按以下规定办理:重修人数在30人以下时,学生参加本专业下一年级同一课程随班重修(听课及考核);重修人数在30人以上时,由原开课单位在下学期开班重修;因重修课与后续课程修读时间发生冲突,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院批准后,可在教师的指导下自学。

2、重修课程经考核合格后,按实际成绩注册,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3、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亦可重修,以取得的最高成绩注册,重修次数不限。

4、由于课程教学内容、考核方式等的变化,导致重修课程内容、考核方式等与原修读课程不一致时,以教学单位指定的最新的课程内容和对应的考核方式进行重修和考核。

5、重修应缴纳一定费用,缴费标准为每学分50元。

第八章  免修、免听与免试

第二十六条 实行免修制度。免修课程仅限于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对培养方案规定的公共选修和专业选修课程,学生通过学分互换,取得相应的学分,可以在该课程开课前申请免修,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后,可以免修。

第二十七条  实行免听制度。学习成绩好、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在开课两周内提出免听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批准,教务处审核,可以免听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1、免听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三年制学生,从第二学年开始可以申请免听;五年制学生,从第四学年开始可免以申请听;第二,学生之前的所有课程的平均绩点应达到3.5

2、办理免听手续后,学生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的获得该课程学分。不在免听范围内的课程不允许免听。

3、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的,可在正常选课基础上,于开课二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免听申请,经学院院长审核,教务处审批,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免修或免听课程一般不超过3学分。

第二十九条  实行免试制度。学生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省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奖可按照《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规定》中的规定申请免试;其他类竞赛可按照《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创新创业成绩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申请免试。申请课程免试,需在正常选课基础上,于考试前二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免试申请,由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认定。免试成绩均按《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规定》和《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创新创业成绩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创新创业学分

第三十条  学校设定创新创业学分。每名学生在修业年限内,要得到至少2学分的创新创业学分,最高不限。具体规定见《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创新创业学分可以与选修课(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学分互换。即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可以用创新创业学分代替,创新创业学分的获得也可用多选一门公共选修课或专业选修课程代替。

第三十二条  若申请相关课程学分互换,则不再计入创新创业学分之中。

第三十三条  创新创业学分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统计,经学院院长审核,报教务处认定后备案。

第十章  学业预警及学籍异动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学分以“T”值与“M”值的比较作为学业预警依据。

“M”=学生当前学期已获得的有效学分;

“T”=专业毕业要求最低学分/弹性学制的最大学期数。

第三十五条  每学期在补考后出现“M”≤“T”时,给予学业预警;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出现“M”≤“T”时,作劝退处理。因学业原因两次受到劝退处理,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最后一学期“T”值不受本条件限制,实践环节的学期“T”值不受本条件限制。

第三十七条  入学与注册、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结业与肄业等学籍异动及处理按照《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一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弹性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提前修完课堂教学学分,可以提前在教师指导下自谋实习岗位,提前进行毕业设计。修完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学分,可以提前一年毕业,但须在学期前申请,报学校批准。

第四十条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一般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未达最长弹性修业年限的可以在校继续学习,达到毕业要求的,予以换发毕业证书。在校修读时间已达最长弹性修业年限,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8级新生开始试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经所在学院提出情况报告和处理意见,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最终裁定。

第四十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另有实行学分制的相关文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