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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学院教学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时间:2020-10-10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检查是全面了解教学以及教学管理、教学保障情况,有效监控并保证教学运行,及时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维持正常教学秩序,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措施。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杜绝有损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专科教学各环节及其相关方面的教学检查工作。

第二章 教学检查的组织

第三条 学院建立院、教研室二级教学检查组织。

(一)学院教学检查工作小组,由主管教学副院长任组长,成员由教研室、学院办公室负责人、辅导员及院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组成。其职责是:负责全院范围内的教学检查以及教学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信息反馈等工作。

(二)教研室教学检查小组,由教研室主任负责,根据学校及学院教学检查工作要求,开展本教研室的教学检查工作,保证本教研室的教学工作质量。

第三章 教学检查的内容

第四条 教学检查涉及教学各环节及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具体包括:

(一)教学计划。包括培养方案的制订、教学计划的执行、各项教学任务的落实(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践训练)等。

(二)教学运行。包括教学大纲、课件等文档的编制与执行情况;教师资格审核、教材选用、课堂教学的组织、教学方法与手段的选择、教师辅导答疑、考试日程安排与组织、教师调课和补课等情况;实验、实践训练、毕业论文(设计)写作与答辩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教室、实验实训室等教学设施的管理与利用情况;各类教学档案的归档与保管情况。

(三)教学建设。包括专业、课程、教材、师资队伍、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教风学风、教学管理制度等建设。

(四)教学质量管理。包括教学各环节质量标准的执行、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听课制度的落实、学院的教学工作状态、教学管理部门和教学辅助部门服务质量等管理。

(五)学生工作。包括学生的上课、考试、学业、身体素质、体育锻炼、科学研究、参加课外科技文化活动以及各种实践性、创新性活动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院教学检查主要针对本院教学及教学管理各环节的工作;教研室教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本教研室教师承担的各项教学及教学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四章 教学检查的形式

第六条 教学检查分随机抽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

第七条 随机抽查。对日常教学各环节进行抽查,以学院和教研室自查为主。

第八条 定期检查。主要包括期初、期中、期末等阶段的教学检查:

(一)期初教学检查(开学第一周内进行)

主要检查内容:教师学期授课进度计划表、教学任务书等各项归档材料填写、教材发放、课表执行、教师到位、学生到课、教学保障以及其他各项教学活动情况。

(二)期中教学检查 (教学周第十周内进行)

主要检查内容:教学进度、教学质量、听课制度的执行、学生的学习、教研室教研活动、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等情况以及师生对教学及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三)期末教学检查(期末考试前二周及教学周第二十周内进行)

主要检查内容:期末考试安排、考试试卷的准备、教学计划的执行、听课记录本的收集、学生评教数据的收集、处理和分析、各教研室的学期教学工作总结和下学期的教学工作安排、各种文件和教学档案的归档等情况。

第九条 专项检查是对某一项或某一方面的教学工作进行专门检查,如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培养、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习、实验教学、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的水平和质量等。专项检查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定期教学检查进行。

第十条 听课是同行间教学上相互学习、交流、评价的有效方式,也是教学管理人员对任课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反馈的有效方式。学院领导及教研室主任要求每学期至少听课十节;任课教师要求每学期至少听课五节。教师听课的结果可作为教学检查的依据。

第十一条 学评教是学院负责组织的全院学生对所学课程进行学生评教工作,对授课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教学检查采取问卷调查、师生座谈会、随机听课、实地察看、听取汇报、专项评估等多种方式。

每学期,学院应召开不少于两次学生代表座谈会及至少一次的教师代表座谈会,广泛听取师生对学校的教学及管理、教学保障等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改进各项工作,不断改善和优化教育教学环境。

第五章 教学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十三条 每次教学检查后,教研室、学院都应按要求及时撰写教学检查总结报告,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教学检查的内容、形式、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四条 对每次教学检查中发现并核实的问题及相关信息要及时反馈给有关单位、部门或当事人,做到责任到人。定期或专项教学检查结果要全院通报。构成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严格按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对教学检查中发现的教学管理事故和教学事故按《铁岭师专教学管理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工学院

201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