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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学院日常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20-10-10点击数:

总 则

第一条 日常工作确保教学秩序的正常、有序与稳定;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平稳进行。为统一认识,规范日常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学院所有教职员工。

一 教学工作

新 教 师

第三条 新教师(分配或调入)见习期二年,在见习期间要求坐班,每天需到学院办公室签到,如有正常教学以外的特殊事情不能到岗,需向学院院长请假。

第四条 新教师见习期间原则上学院里统一安排助课及其它工作,并指派指导教师。

第五条 新教师在讲授课程前要试讲。

讲 授 课 程

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杜绝有损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第六条 教师在讲授新课程前,由教研室主任提出教学要求,并检查教学材料的准备情况形成检查意见。

第七条 授课教师上课之前必须带:教案、教师授课手册(每节课都考勤)。

第八条 授课教师在学期末将教案、授课手册、实验实训报告、听课笔记、学生成绩单及试卷分析交到学院办公室。

第九条 教师串、调、带课流程:

 理论课:教师申请(填写申请单)—主管教学副院长同意—院办主任上报教务处:

实践课:教师申请(填写申请单)——主管实践教学副院长同意—院办主任通知实验员并上报教务处。

教 学 组 织

第十条 严格杜绝教学中的迟到,早退现象。

第十一条 要求课堂上堂堂点名,认真记录。学生有病假或事假必须将假条在课前交给授课教师,如有特殊情况最晚不得超过下课时间,否则视为旷课。

第十二条 学生旷课一学时平时成绩减3分,迟到或早退三次视为旷课一学时,病假或事假每学时减1分(有病志的不减分只累计缺课时数),公出不减分但累计缺课时数(需学院书记、院长同意);缺课达到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不许参加考试,直接重修。

第十三条 实验实训课时,要求教师提前10分钟到多媒体教室或实验实训室与实验员交接,教师保证上课时间,不得中途离岗。教师须认真填写上课记录,如发现设备有问题,须及时通知实验员。下课应协助实验员安排卫生打扫、断水、断电,桌椅摆放整齐,关好门窗。

第十四条 理论课要求至少每两周留一次作业,教师须批改所交作业的1/4。

考 试

第十五条 考务工作由学院院长牵头,理论教学副学院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授课教师在考试前将所教科目不允许参加考试

学生名单交至学院办公室。

第十七条 授课教师在考试三周出二套试卷。试卷审核流程:

任课教师出卷——教研室主任审核――主管教学副院长验签——交至学院办。

第十八条 考试前由学院办公室会同各教师统一审核学生是

否具备考试资格。

第十九条 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阅卷,在指定时间段内

将授课教师签字的纸式成绩单、试卷分析及电子

成绩单报学院办公室。

第二十条 查卷流程: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院长

同意——教务处主管教学处长同意——方可查卷。

查卷时,学院院长、教务处主管教学处长、考务

干事应同时在场,学生不可在场。

第二十一条 缓考流程: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缓考单)——主管副院长签字——交学院办公室——交教务处。缓考手续只能在本课程考试之前办理。

成 绩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成绩管理流程:学院办公室——转交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并存档——公布成绩。

听 课 制 度

第二十三条 教师每学期听课节数要求:学院领导及教研室主任要求每学期至少听课十节;任课教师要求每学期至少听课五节。需听讲授新课程教师的课。教研室主任听讲授新课程教师的课。

教 研 室 活 动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至少组织八次教学活动,原则上院组

织四次,教研室组织四次。要按学期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活动,各位教师要准时参加,作好记录,记录写在《教师工作手册》上。

教 材 选 取

第二十五条 教材确定流程: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审核、汇总——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并签字——上报到教务处及图书馆。

第二十六条 教材领取流程:由学院办统一领取后发放给授课教师。

第二十七条 如没有选用教材,开课前需有完整的讲义。

考 核 与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学院办公室对每人每学期至少抽查二次,并作好记录。

第二十九条 教师如有教学事故发生,则该教师不参加年度优秀考核。

第三十条 教师的考核内容分为德(思想政治)、能(学生评价、同行评价、专家评价)、勤(工作量,见工学院教师工作量统计表)、绩(科研,见校科研量化统计)

二 综 合 事 务 工 作

会 议 管 理

第三十一条 会议的组织者要本着提高会议效率,节约时间与资金的原则,向学院办公室申请,经学院院长审批方可召开。学生工作会议需经学院党总支书记批准方可召开。

第三十二条 院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组织者会后将会议签到和会序等材料交学院办存档。

印 信 管 理

第三十三条 印章由专人管理,做好使用事由、时间、及经手人的登记,随用随锁。院内常规工作各部门流通的材料做好登记,负责人签字。证明信、介绍信需学院院长、学院书记同意。要留有存根或底稿。

收 发 通 信

第三十四条 信函由学院办公室专人收发,其它人不能随意领取。上级下发的文件由学院办公室负责送交主管领导签阅,并批复处理意见,学院办公室负责收回存档。

第三十五条 对于重要的电话做好记录,学院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请主管领导阅示。

档 案 管 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党总支及各支部、学生管理等资料由院党总支书记管理;教学档案、科研档案、学生成绩等由理论教学副院长管理;仪器设备、实践教学资料、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等由实践教学副院长管理;其它档案由学院办公室管理。

第三十七条 档案管理人应定期检查保管状况,不得私自销毁和转让他人,档案登记目录送交学院办公室一份存档。    

工学院

2015/11/13